新聞快訊-通姦罪相關條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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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罪相關條文

自由時報 2009/09/16

●刑法第239條規定,有配偶而與他人通姦、相姦者,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;但第245條另有規定,「配偶縱容或宥恕者,不得告訴」。

也就是說,明知道另一半已經與他人有通姦行為,卻放任不管,事後想提起告訴時,已經失去了告訴權,甚至如果夫妻吵架,一方說出氣話,同意另一半去找他人通姦(如:你乾脆去討客兄等),在法律上也可能成立「縱容」另一半通姦,這是屬於「事前」部分。

至於「宥恕」則是屬於「事後」部分,無論是口頭或是書類(像是和解書)等,只要通姦的一方能夠舉證已經取得另一半的原諒,便適用於刑法245條規定。

法界人士表示,一般而言,抓姦者都會先提出告訴,等收到第三者支付的賠償金之後,再簽下和解書或撤銷告訴,這樣比較有保障。(記者胡健森整理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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